2022-09-01
第一方面:侵害群众利益
1.超标准、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、摊派费用,加重群众负担。
2.违反有关规定扣留、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。
3.克扣群众财物,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。
4.在管理、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。
5.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、吃拿卡要。
6.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,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。
7.在社会保障、政策扶持、扶贫脱贫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、明显有失公平。
第二方面:欺压群众、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
8.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。
9.纵容涉黑涉恶活动、为黑恶势力充当“保护伞”。
第三方面:漠视群众利益的不作为、乱作为
10.对涉及群众生产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,庸懒无为、效率低下,造成不良影响。
11.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、推诿扯皮,损害党群、干群关系。
12.对待群众态度恶劣、简单粗暴,造成不良影响。
13.弄虚作假,欺上瞒下,损害群众利益。
14.盲目举债、铺摊子、上项目,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绩工程”,致使国家、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。
15.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,能救而不救。
第四方面:侵犯群众知情权
16.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、政务、厂务、村(居)务等,侵犯群众知情权。
(来源:纪检清风学堂;整理:纪检办公室)